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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
 
粤财采购[2004]17号
 2004年9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委托
  
  第四条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
  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取代理费的标准等。
第三章 组织招标
  第七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一) 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
  (二) 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 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预告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预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公正、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第九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一)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的。论证项目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政府采购情况制定;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论证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论证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论证小组主要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商务条款、技术指标参数、评标标准及办法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确保潜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一般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的程序及细则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供应商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预审程序及细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函告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登记备案。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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